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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待长沙籍优秀士兵的通知您当前位置:首页>>建国护卫中心

发布时间:2013-05-30 09:40:15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支持配合部队开展争创先进连队和争当优秀士兵活动,激励长沙籍战士爱军习武、献身国防的奉献精神,现就有关优待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长沙籍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两年被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评为优秀士兵的,享受县(市)级“五四”奖章或“三八”红旗手荣誉和待遇。

二、凡长沙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凭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寄发的喜报,属农村户口的增发当年优待金5%,属城市户口的奖励50元。

三、凡长沙籍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时,属非农业户口的可在安置计划内优先安置;属农村户口的在乡镇企业或其他城镇单位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凡长沙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地方在招聘选拨基层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长沙市人武干部学校的优先录取。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部队寄发的优秀士兵喜报后,要采取登门报喜、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其家属报喜庆贺,并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其先进事迹。

六、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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