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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安网--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要求您当前位置:首页>>保安世纪

发布时间:2012-12-14 09:41:35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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