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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3-18 14:05:33

保安督察知识简介
 
 

保安督察的概念


    保安督察是指公安机关保安管理民警依法对保安组织或保安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开展保安督察查处保安组织或保安从业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参与调查的民警不得少于两人。保安督察分现场督察和专项督察。

    二、开展保安督察的依据

    保安管理民警开展保安督察的依据为2002年10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制定发布的《深圳市公安局保安服务督察办法》(2002年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第43期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保安督察内容及处罚依据

    (一)保安组织
    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机构或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依照《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保安器材,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2、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违规招聘保安员的;
 (2)违规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的;
 (3)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的;
 (5)未按规定对保安员进行培训的;
 (6)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的;
 (7)未按规定留存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的。

    3、保安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下列第(1)、(2)、(4)、(12)为省〈条例〉规定无此下限}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情节严重的保安服务企业,可以建议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保安服务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开展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2)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
 (3)为未经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提供保安服务;
 (4)接受他人委托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5)未经批准守护、押运违禁物品;
 (6)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7)违法安装监控设施;
 (8)泄漏客户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秘密;
 (9)违法使用报警记录、监控影像资料;
 (10)其他影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有效使用的行为;
 (11)指令保安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市外的保安服务企业在本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从提供保安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将经营证照、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员身份证件、保安服务合同等资料送市公安机关备案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该企业属地市公安机关。

    5、向公众开放的娱乐场所、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未按规定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保安员而私自招聘保安员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内部保安组织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保安服务的,依照《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1)违反《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2)未按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保安员进行培训的。

    《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

    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招聘保安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招聘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将有关内部保安组织机构设置和保安员配备情况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从事武装押运保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保安器材,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8、发现保安员工资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低位数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

    9、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依据《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保安服务组织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材,或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按照《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1、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依照《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47号令, 2009年1月13日公布,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保安员

    1、保安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和《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保安员弄虚作假取得《资格证》的;
 (2)未经年度审验或者连续两年审验不合格的;
 (3)被处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4)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行为的;
 (5)因玩忽职守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7)侮辱、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指使侮辱、殴打他人的;
 (8)搜查他人身体,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的;
 (9)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0)侵犯、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11)为谋取经济利益以保安员身份参与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争议的;
 (12)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2、穿着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安督察过程中,查处案件一般属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88号令)执行。

    (三)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公安机关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保安员资格证的;
 (2)发现保安服务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3)利用(保安管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不履行其他(保安管理方面)法定职责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保安服务企业、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以及保安员合法权益的,依照《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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